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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2015-7-14 16:38:54 来源:网络 浏览 4658 次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中的部分条款做进一步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取得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在保证技术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保证每个已申请(或拟申请)的业务范围每年至少完成3份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甲级、乙级机构每年至少完成20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丙级机构每年至少完成40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3〕277号)要求,督促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动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按时向省局报送工作业绩,省局将在省局政务网站上定期通报各机构业绩情况。 
二、推进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网站,方便用人单位查询。已建立网站的机构,应在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开(涉密报告除外);未建立网站的机构,应将评价报告有关信息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zywsjggl. chinasafety.ac.cn/)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登陆信息系统,督促机构及时完成信息上传。

三、独立完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前,要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和危害程度进行充分评估,确定本机构是否具有承担此项技术服务的能力。原则上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化学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得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检测,用人单位存在的物理因素(放射除外)不得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必须经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并将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证明材料作为报审材料之一,一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核。 
四、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省局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系列文件要求,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坚决杜绝超资质、超业务范围作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发现的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做到“零容忍”,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省局通报调查处理结果。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公正、公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综合考评机制,及时通报考评结果,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淘汰一批不符合标准、服务质量差的机构,打造一批社会责任感强、业务精、服务好的品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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